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楊國祥
- 原告李瑞根、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 告 李瑞根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興宏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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