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21號
- 原告
- 梁靜惠
- 被告
- 隆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允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