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被 告 豪美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堦 被 告 瑞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男 原告與被告豪美船舶有限公司、瑞乙科技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價值為斷,爰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1,000 元 計算,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963元(計算式:高雄市○鎮區○○段641 、642 、64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604.633㎡ =6,650,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