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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27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告
盛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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