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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44號

確認營業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告
黃于祝
被告
和欣事業有限公司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營業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6,652 元(含

執行費用9,3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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