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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4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告
陳正貴
被告
八龜生化晶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奵貽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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