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74號
- 原告
- 陳聰傑
- 被告
- 高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94年8 月24日所訂立之高雄市○○區○○街121 號6 樓之6 號房屋租賃契約,被告對於原告自95年8 月25日起至遷讓交還日止所生之違約金由每日新台幣(下同)1,000元減為0 ,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占用租賃房屋所生之違約金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無法推定其存續期間,故以10年所生之違約金計算。茲依原告陳報其每日所生違約金為1,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650,000 元(計算式:1,000 元×365 日×10年=3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