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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55號

聲請宣告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55號

聲請人
景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芳
相對人
有限責任高雄縣鳳山地區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世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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