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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73號

原告
郭文玉
原告
柯怡如
被告
新東德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清

原告與被告新東德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7,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134 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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