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73號
- 原告
- 郭文玉
- 原告
- 柯怡如
- 被告
- 新東德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清
原告與被告新東德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7,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134 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