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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告
全磊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國

原告與被告神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1,0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已繳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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