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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68號

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告
楊斐萍
被告
大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朱清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00,208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轉讓之股權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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