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 告 楊斐萍 被 告 大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朱清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00,208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轉讓之股權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