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68號
- 原告
- 楊斐萍
- 被告
- 大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朱清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00,208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轉讓之股權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