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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7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告
許炳南
被告
南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忠雄

原告與被告南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忠雄間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

414,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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