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舜倡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永昌
一、原告因返還溢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進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9,000 元,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