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9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告
廷隆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被告
葉茂南即威晟企業社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原告欄中關於「延隆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廷隆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