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暫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05號原 告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治勳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返還暫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 407,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