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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被告
富住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被告
富住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

聲明第三項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一、二

項請求被告應銷毀或除去報紙等媒體散佈原告出售不動產之消息

,並應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以

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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