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7號原 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被 告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被 告 永慶不動產高雄自由加盟店-吉威不動產經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濱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應銷毀或除去報紙等媒體散佈原告出售不動產之消息,並應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