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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寶琴
被告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被告
永慶不動產高雄自由加盟店-吉威不動產經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濱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

聲明第三項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一、二

項請求被告應銷毀或除去報紙等媒體散佈原告出售不動產之消息

,並應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以

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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