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253 元,應繳裁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5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