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3號
- 原告
- 周萬山
- 被告
- 喬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珍華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喬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1,464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