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45號
- 原告
- 緯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泉
- 被告
- 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榮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09,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8,6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14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