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賴南貝
- 原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青雲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02號原 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南貝 原告與被告青雲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收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49,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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