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猛 受告知人 協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名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99,6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