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陳嘉惠
- 當事人李世緯即李伯俊、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李世緯即李伯俊 被 告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原告與被告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4,9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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