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5號
- 原告
- 侯博文
- 原告
- 侯博元
- 原告
- 楊囑
- 被告
- 皇浦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與被告皇浦貿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三人
各與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 元,合計應微第一審判費9,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