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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5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告
侯博文
原告
侯博元
原告
楊囑
被告
皇浦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與被告皇浦貿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三人

各與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 元,合計應微第一審判費9,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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