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賴素蘭 被 告 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屏 原告與被告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更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而所表彰之股權為50萬股,以股票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