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9號
- 原告
- 莊榮兆
- 被告
- 強棒出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吳財森
- 被告
- 人
- 被告
- 微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成即廖克雄
人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