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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告
莊榮兆
被告
強棒出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吳財森
被告
被告
微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成即廖克雄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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