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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楊國祥

  • 當事人
    莊榮兆強棒出擊有限公司微笑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莊榮兆 被   告 強棒出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財森 人 被   告 微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成即廖克雄 人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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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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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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