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莊榮兆 被 告 強棒出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財森 人 被 告 微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建成即廖克雄 人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