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 理 人 錢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高盛成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