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472 元,應繳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