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5號
- 原告
- 林永發
- 被告
- 瑞鴻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蔣瑞山
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即坐落高雄市○○區○○段第513 地號土地之第一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