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6號
- 原告
- 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清枝
- 訴訟代理人
- 樓嘉君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6,805 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