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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號

原告
卓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巧盈

原告與被告山川國際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

7,1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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