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號
- 原告
- 卓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巧盈
原告與被告山川國際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
7,1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號
原告與被告山川國際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
7,1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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