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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3號

確認股份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告
陳瑞玉
原告
陳一綺
原告
翁俊男
被告
淘然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莉鈞即黃麗靜
被告
洪進來

       陳宏承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第1 項至第4 項之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5 、6 項部分則屬

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00 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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