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3號
- 原告
- 陳瑞玉
- 原告
- 陳一綺
- 原告
- 翁俊男
- 被告
- 淘然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莉鈞即黃麗靜
- 被告
- 洪進來
陳宏承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第1 項至第4 項之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5 、6 項部分則屬
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00 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