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陳嘉惠
- 法定代理人黃正忠、陳上華
- 原告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上華 人 原告與被告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陳上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7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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