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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告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俊鴻

原告與被告藍暉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8,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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