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3號
- 原告
-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俊鴻
原告與被告藍暉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8,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告與被告藍暉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8,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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