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俊鴻 原告與被告藍暉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8,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