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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2號

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號

原告
大立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雅惠
被告
王蔡美清

      蔡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依原告主張所欲請求確認之違約金金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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