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5號
- 原告
-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哲
- 被告
-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第三人統和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2,812,950 元債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12,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