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被 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第三人統和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2,812,950 元債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12,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