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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吳承璋

  • 當事人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被   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第三人統和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2,812,950 元債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12,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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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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