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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51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1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關係人
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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