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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號

聲請人
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105,337,80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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