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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5號

聲請人
楊麗珍
關係人
瀧沂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瀧沂科技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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