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3號
- 原告
-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珠
原告與被告辰浩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206,1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原告已繳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