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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 當事人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辰浩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原告與被告辰浩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6,1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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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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