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原告與被告辰浩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6,1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