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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股東名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陳嘉惠
  • 法定代理人
    王鳳屏

  • 原告
    謝文盛與被告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謝文盛 被   告 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屏 原告與被告原本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更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而所表彰之股權為20萬股,以股票面額新臺幣1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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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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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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