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0號
- 原告
- 安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中一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360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