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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告
陳碧枝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告
鼎美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珠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鳥松區○○○段第1776-4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斜線所示661 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 萬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61 萬元(即1 萬×661=661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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