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謝承濂
- 原告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原告與被告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賴朱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