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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 原告
    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濂 原告與被告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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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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