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7號
- 原告
- 盛詠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濂
原告與被告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6,00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告與被告巨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6,00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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