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49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告
萬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翎
被告
鴻興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4,4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