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2號
- 原告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蕭丁訓
- 被告
- 蘇盟仁即五川企業行
- 被告
- 侯佳宏即應都商號
- 被告
- 陳深璋即威達企業行
- 被告
- 吳儒美即龍飛行
- 被告
- 陳杏蕉即茂林工程行
- 被告
- 嘉興冷凍造機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茂林
- 被告
- 豪漢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洪文宗
- 被告
- 王三祈即泰昌皮件行
- 被告
- 進昇漁具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進雁
- 被告
- 陳承田即金田青果行
- 被告
- 成航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謝漢源
- 被告
- 謝蔡春蜜即政容行
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69,140元【計算式:高
雄市○鎮區○○段第568 地號土地及同區段第568-1 、569 、57
0 、571 、572 、573 、573-1 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
㎡×占用面積951.74㎡(91㎡+91㎡+187 ㎡+284.74㎡+149
㎡+149 ㎡)=10,469,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13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