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被告
蘇盟仁即五川企業行
被告
侯佳宏即應都商號
被告
陳深璋即威達企業行
被告
吳儒美即龍飛行
被告
陳杏蕉即茂林工程行
被告
嘉興冷凍造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茂林
被告
豪漢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宗
被告
王三祈即泰昌皮件行
被告
進昇漁具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進雁
被告
陳承田即金田青果行
被告
成航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漢源
被告
謝蔡春蜜即政容行

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69,140元【計算式:高

雄市○鎮區○○段第568 地號土地及同區段第568-1 、569 、57

0 、571 、572 、573 、573-1 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

㎡×占用面積951.74㎡(91㎡+91㎡+187 ㎡+284.74㎡+149

㎡+149 ㎡)=10,469,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13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