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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94號

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告
日商鐵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五島三千明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被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原告與被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1,095,1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7,680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7,18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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