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日商鐵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五島三千明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被 告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原告與被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95,1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7,680 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7,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