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4號
- 原告
- 石素英
- 被告
- 李幸勳
- 被告
- 薛豐裕即豐華企業社(住商不動產大順加盟店)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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