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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楊國祥

  • 原告
    石素英
  • 被告
    李幸勳薛豐裕即豐華企業社(住商不動產大順加盟店)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石素英 被   告 李幸勳 被   告 薛豐裕即豐華企業社(住商不動產大順加盟店)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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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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