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石素英 被 告 李幸勳 被 告 薛豐裕即豐華企業社(住商不動產大順加盟店)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