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嚴森
- 原告童建鑫、周千又、鍾詩陽、徐慶霖
- 被告信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進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童建鑫 原 告 周千又 原 告 鍾詩陽 原 告 徐慶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信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森 被 告 邱進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300,000元(即原告於被告信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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