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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楊國祥
  • 法定代理人
    嚴森

  • 原告
    童建鑫周千又鍾詩陽徐慶霖
  • 被告
    信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進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童建鑫 原   告 周千又 原   告 鍾詩陽 原   告 徐慶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信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森 被   告 邱進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300,000元(即原告於被告信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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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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