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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0號

給付違約金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康宗虎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陳宗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7,7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6,6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6,1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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